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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也坚持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统一。共产党员必须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辩证关系,并把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统一于党的事业当中去。
1.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党员认为只要认真履行了义务就是合格的,而权利则可有可无。其实,这是对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误解。举例来说,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第一条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试问,如果不能行使党员权利,不能“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那么,第一条义务从何履行?反过来看,如果党员仅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将成为空洞的形式,没有任何内容。
马克思曾经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面,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另一方面,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作为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要求广大党员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强调义务在先,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
2.义务和权利统一于党的事业
党员权利也好,党员义务也罢,都是为了党的事业。党员履行义务的过程是实践党的纲领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过程,是在为党尽义务,为党承担责任,而不是利用党的名义强制人们效忠于某一个人或小集团;党员行使权利也是为了维护党的利益与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党工作,绝不是享有供个人谋取私利的特权。
从党在现阶段的任务和目标来看,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投身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把忠诚于党的最高纲领的理想和热情,转化为抓紧落实最低纲领的具体行动。
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统一于党的事业,还有一个表现方面,就是在党章规定的义务和权利面前,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党员,也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党员。同时,每个党员,无论工作岗位是什么,都同等地对党尽义务和享有党员权利,决不允许任何党员凌驾于党章之上。
(文章来源:傅治平,张文瑞.入党培训教材[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97-98.)